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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文件

 


苏社教指〔 2009 〕4 号

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为适应我省社会教育研究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社会教育课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省社会教育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参照国家和江苏省关于社会科学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不断开创我省社会教育研究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和支持社会教育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针对实际需要遴选课题,改进和创新研究方法,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注重提高项目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学术价值。

第三条 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对策性问题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

第四条 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管理,按照质量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确定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数量、类型和领域,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提高质量,鼓励资源整合,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承担全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社会教育科学研究的改革与发展。

第六条  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指办)是承担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组织、管理、验收、推广的单位,是联系广大社会教育工作者的重要纽带。主要职责是:拟定和实施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组织并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开展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评优表彰活动;组织社会教育的研究信息、管理信息交流等。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七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申报面向全省,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八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分为特别委托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立项课题、青年课题等。省社指办根据我省社会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调整课题类别。

第九条 省社指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教育研究的需要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课题申报的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为准。

第十条 对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及省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省社指办作为特别委托课题或重大课题组织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江苏省工作的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均可申报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以上行政职务。不具备相应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方可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十三条  为鼓励跨行业、跨系统、跨单位合作研究,每个课题组原则上可确定1-2名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是课题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每次限报一项,且不能作为另一课题组成员参加申报。非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课题不能超过两项。有在研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负责人,不能作为新课题的负责人参加申报。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者根据通知登陆“江苏学习在线”网站下载《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申报书》及相关活页。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书》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将《申报书》等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社指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四章 课题评审

第十五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评审一般经过资格审查、匿名初评、专家复评、公示、省社指办审批四个环节。

第十六条 专家复评实行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课题为拟立项课题,提交省社指办复核。

第十七条 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所有课题申报评审等级均通过“江苏学习在线”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最终审定等级由省社指办统一公布,并将立项通知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匿名初评或专家复评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省社指办根据立项情况不定期召开特别委托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研究情况汇报会,了解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书面交流阶段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一般课题实行抽查制度。被抽查的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由所在单位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社指办审核。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工作,接受课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省社指办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课题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对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管理单位、课题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延期完成等进行变更的,课题负责人须填写《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省社指办审批。若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以上内容,或无故拖延规定期限半年以上,省社指办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研究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立项划拨,在填报《申报书》 时一次核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课题研究经费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和省社指办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研究经费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国内调研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以及项目启动和管理等费用。

(一)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报刊、文献、档案费用,稿件的抄录、复印、誊印、翻拍、翻译费用,购买必要的图书费用等。上述各类资料费的使用总额,控制在课题总经费的25%以内。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国内调研差旅费:指课题组成员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非课题组成员的差旅费、课题组成员与课题无关的调研费用、课题组成员赴境外费用,均不得在其中报销。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严格按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此项费用原则上控制在课题总经费的10%以内。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特别委托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5%。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特别委托课题、重大、重点课题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5%,其它课题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

(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八)其他:指课题启动和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版面费、成果出版费、专利申请、评审、通讯、接待及项目管理等相关经费支出。课题负责人可提取10%的经费用于项目启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5%项目管理费,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二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帐目。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决算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出版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七章 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省社指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一式三份,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各五份,并附上电子版。

第二十九条  申请结项的课题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全文2万字以上,辅证材料不少于3件(其中论文1篇以上);系列论文,要求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与课题紧密相关论文不少于2篇(含2篇);专著,一般要求8万字以上。 

第三十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的,在发表时必须注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最终成果为著作、研究报告的,未经省社指办鉴定或经鉴定但未获得通过的,出版时不能标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如研究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省社指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版并标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省社指办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的,省社指办不接受课题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第三十一条 特别委托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一般采用会议鉴定。其他课题可采取通讯鉴定,也可以申请会议鉴定。省社指办负责组织遴选通讯或会议鉴定专家,专家数一般为3-5名。

第三十二条  课题鉴定实行回避制度。课题组成员不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参与选择鉴定专家,但可以提出2位(含2位)以下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第三十三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暂缓结项”。 

(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省社指办颁发《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二)鉴定结果为“暂缓结项”者,课题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向省社指办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成果各一份。经省社指办审核并获得通过后,颁发结项证书;审核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三)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课题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在厅局级评奖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

(二)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等被厅局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厅局级以上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免于鉴定的课题成果不计等级。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

第三十六条 省社指办对立项课题的申报、管理、结项等材料以及最终成果逐个建档立案。

第八章 成果推介

第三十七条 省社指办、课题承接单位及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疏通和拓宽优秀成果进入党和政府决策的渠道,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在党和政府决策咨询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指办对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省社指办对结项课题鉴定结果达到优秀、良好等级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定。定期开展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组织开展优秀成果专题讲座,出版《优秀成果文库》,与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合作,制作导向正确、内容清新、形式活泼的栏目和节目,宣传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优秀成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起试行。本办法由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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